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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注册审批资料需符合的要求

来源:注册香港公司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9-21

香港公司注册审批过程中,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以下要求:1、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,分行名称无须以“有限公司”或“Limited”结尾。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(

  香港公司注册审批过程中,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以下要求:

  1、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,分行名称无须以“有限公司”或“Limited”结尾。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(没有注册证书,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)

  2、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,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。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,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。

  3、如果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“过分相似”,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。如不遵从指示,公司及/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,现时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,000元及监禁6个月,如持续失责,则可处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。

  4、在某些情况下,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,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,举例如下:

  (1) 根据《银行业条例》 (香港法例第155章)的规定,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[银行] (“Bank”)一词,即属违法。

  (2) 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 (香港法例第571章)的规定,除了该条例界定为[交易所] (“Exchange Company”)者外,任何人不得把[证券交易所] (“Stock Exchange”)或[联合交易所] (“Unified Exchange”)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,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。

  (3) 除《专业会计师条例》 (香港法例第50章)界定的执业法团外,任何公司如把“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”或“public accountant”的称谓,或英文缩写“C.P.A.”或“P.A.”,或[执业会计师]、[核数师]或[审计师]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,也属违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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